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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

发布日期:2018/06/23  点击次数:1116


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

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即把进口许可证毫无数量限制地签发给进口商,也就是说,凡是列入许可证项下的商品清单中的货物,进口商只要申请,就可进口。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常用于统计目的,有时也用于监督目的,为政府提供可能损害国内工业的大量重要产品的进口情况。

自动进口许可证(automaticimportlicensing)是指免费批准申请的进口许可证。这种许可证一般不限制有关产品的进口,而主要是为国家统计进口贸易提供数据。《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也把许可证分为自动进口许可证和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协议第2条规定,“各成员方承认,如果无其他合适手续可供采用,自动进口许可证是必要的”。因此,协议允许各成员维护自动进口许可证。同时协议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适用规则和具体操作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实施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使属于自动许可证项下的货物受到限制性影响,而且,采用自动进口许可证须为必要的;履行了进口方法律要求,从事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证有关产品的进口业务的任何个人、商号或机构,均有资格申请和取得进口许可证;海关放行货物之前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内,都可递交进口许可证申请书,而且只要进口许可证申请书的手续是完备的,在管理可行的范围内于收到申请后立即予以核准,最多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非自动进口许可证

非自动进口许可证,也称为特种进口许可证,对列入特种进口许可证项下的商品;进口商必须向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逐笔审核批准并发给许可证后,才得以进口。通常情况下,非自动进口许可证是与数量限制结合使用的,即进口国主管当局或按照商品来源的国别和地区,或按进口商申请的先后,在总的进口限额中批准给予一定的额度,取得进口配额的进口商才能取得进口许可证,才得以进口。

关于非自动进口许可证(non-automaticimportLicensing)。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质上是为实施进口数量限制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它是非关税壁垒的一种常见的手段。协议鉴于这种措施的普遍性,并未明文规定予以禁止,但要求其实施应该以透明和可预见的方式进行。协议第3条为非自动进口许可证规定详细的规则,其主要内容为:非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应在它所应发挥作用的贸易限制措施之外再制造额外的贸易限制或有其他的扭曲贸易的作用。当要求许可证用于实施数量限制以外的目的时,各成员应向其他成员和贸易商公布足够的信息,以使他们了解有关情况。这些信息包括所实施配额的数量或价值总额,配额的终止日期及其他任何变化。在实施许可证限制时,对于符合其法律要求的个人、商号或机构,进口国不能实行歧视待遇,应给予他们申请和获取许可证的平等的资格。对于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者,还要给予他们依照国内程序请求救济的权利。

另外,协议规定建立由各成员方代表组成的,“进口许可证委员会”,为各成员进行磋商提供机会。并要求各成员向进口许可证委员会通告许可证实施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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