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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植物产品出口种植基地备案-西安始于足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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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产品出口种植基地备案

发布日期:2018/06/21  点击次数:198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条件

1.基地基本条件和要求

生产企业应具有对备案种植基地的管理权限,其备案种植基地应满足下列条件和要求:

1.1连片并具有一定的规模,面积一般应不少于100亩(食用菌每个基地菌棒/袋数一般应不少于15万棒/袋;对采用平面栽培的食用菌品种,如蘑菇等,每个基地面积应不少于10亩)。

1.2基地周围应具有天然或人工的有效隔离带。

1.3基地周围无污染源如:化工厂、造纸厂、专业饲养场、垃圾处理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

1.4栽培介质(或土壤)和灌溉水源应进行农残和重金属含量检测,并符合相关规定。

1.5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应有固定的存放场所。

2.备案种植基地管理要求

出口生产企业应设有专门的部门和专人负责备案种植基地的管理,并制定备案种植基地有关管理制度。

(一)制订种植基地管理制度,并按基地或地块建立栽培档案,内容应包括基地管理的组织机构图,基地管理员和植保员职责,基地地块的组成清单、面积及地块图等。

(二)建立良好种植规范,并详细记录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栽培过程中的农事活动,内容包括播种、施肥、除草、病虫害防治、收获等。

(三)建立农用化学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农用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发放、配制、施用和残留监控措施等内容,并有农用化学品的出入库记录和分发档案。

(四)建立可选用农用化学品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农用化学品的中文名称(包括商品名)、英文名称、登记号、安全间隔期、作用及使用标准规范和稀释表等。

(五)建立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确保新鲜原料在农药安全间隔期后采收,并做好新鲜原料采收和流向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新鲜原料的采收日期、采收方式、采收地块、数量等。

(六)建立种植基地新鲜原料有毒有害物质检验监控制度。包括抽样方法和频率、检测项目、检测方法等。

(七)建立原料批次管理制度,确保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的可追溯性。

(八)基地的各项记录至少保存2年。

3.备案种植基地农用物资管理要求

出口企业基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备案种植基地使用的原材料、辅料、设施、农用化学品等的统一购买,统一供应,统一使用。

3.1种植基地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必须符合我国和进口国的要求,严禁存放、使用我国和进口国明令禁止的农用化学品。

3.2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应有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农用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回收,并有相应的记录。相关记录至少保存2年。

3.3有详细的农用化学品作业指导书和农用化学品成分说明书和检测合格证。

3.4有农用化学品采购、领用、配制、使用等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农用化学品配制器具齐全并能够准确应用。

3.5农用化学品、植保器械应有专用仓库储存。

4.备案基地植保员的条件和要求

出口生产企业需配置与备案种植基地规模、数量相适应的植保员。基地植保员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4.1具备一定的栽培和植物保护等专业知识,经过管理部门培训并有上岗资格证或植保员证。

4.2负责对栽培过程中病虫害的防治以及农用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并建立完善的具有可追溯性的记录。

4.3负责对基地的环境卫生、周边农田作业情况及病虫害发生情况的监察。

4.4负责对栽培的原材料、辅料和农用化学品进行检查监督。

二、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所需资料

1、申请表一式二份(含照片等)。

2、生产企业对基地具有合法管理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件;

3、生产企业对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基地管理机构设置、种植操作规范、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疫情监控与病虫害防治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制度、产品溯源管理制度等;

4、基地负责人、植保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5、种植基地有关信息,如地块位置、平面图以及照片。各地块在平面图中的标示应清晰、统一、规范。照片应包括基地标识牌、基地全景、近照、药品存放点等;

6、生产企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证书》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7、基地土壤、水源和空气环境监测报告;

8、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均需生产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

三、办理流程

1.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初审包括对企业提交材料的书面审核和对基地的现场考核。初审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2.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收到生产企业提交的基地备案申请材料后,首先应检查材料是否齐全。生产企业提交材料齐全的,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申请日期;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生产企业补正,以收到生产企业补正资料之日为受理申请日期。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申请日期。

3.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对材料审核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考核;不合格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生产企业,并告知不合格原因。

4.检验检疫机构应成立考核组对基地进行现场考核,考核组至少应由3名有基地考核和监管经验的检验检疫人员组成。

5.考核组按照《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要求》对基地进行现场考核。

6.考核组在现场考核前,应当将考核的目的、依据、范围、方法和要求告知生产企业。

7.考核组应当采取提问、查阅记录、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考核,并填写《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考核记录表》。

8.现场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应当将考核情况告知生产企业。对于存在的问题,应书面告知不符合的项目和限期改进的意见。

生产企业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改进,并将改进情况书面报告考核组。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改进的,考核组可视为现场考核不合格。

9.考核组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经所属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现场考核合格的,与其它申请资料一并提交省局植检处审批;不合格的,应在考核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生产企业出具书面不合格通知,并告知不合格原因。

现场考核不合格的基地,3个月内不得重新受理其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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