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出口商检
出口机电商品检验工作一般分为受理报检、商品检验、签发证单等三个工作程序。
一、报检受理
1、受理报检范围:
出口机电商品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必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1)列入《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出口机电商品。
(2)对外贸易合同(包括信用证等)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相关证书的机电商品。
(3)其它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出证的出口机电商品。
(4)与进口国政府有约定必须凭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证明方准进口的机电商品。
2、所需报检资料:
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厂检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合格单等有关资料。
对于属于查验换证,需要提供产地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对于属于市场采购的,需要提供市场采购发票及采购商品的合格证明;
对于属于援外物资的,需要提供商务部门的有关批文。
二、商品检验
报检受理后,检验检检验监管处按照相关检验依据对出口机电商品实施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商品的检验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经检验不合格的,检验员需出具《出口不合格通知单》,相关企业需要对不合格商品进行返工整理,二次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
三、签发证单
经检验合格后,检验员按要求拟制证稿,并保证原始记录与证稿一致。属于监管放行的出口商品,不再填写原始记录。授权人员应按单证相符的原则对证稿认真审核并签发。
《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由处长或副处长(或授权人员)审核、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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