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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备案

发布日期:2018/06/21  点击次数:894



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

1.报验(Application for inspection)。指进出口商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填写报验申请单,同时提交合同、信用证成交样品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出口报验的时间:一般在发运前7~10天。对于鲜货应在发运前3~7天。
凡出口商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外贸易关系人需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
(1)列入《种类表》之内的出口商品;
(2)买卖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
(3)对外贸易关系人需要商检机构检验的;
(4)列入国政府规定需要我国商检机构检验的。
凡列入《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口商品,货到后由外运公司或收用货部门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检验。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商检机构不受理检验:
(1)超过规定的索赔期和质量保证期,丧失索赔权的;
(2)在免赔范围之内的少量损失;
(3)缺少必要的单据及有关资料,无检验依据的;
(4)按进口货物检验分工,不属于商检机构检验范围之内的。
2.抽样(Sampling)。又译“扦样”。抽样时,按规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货物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供检验之用。
3.检验(Inspection)。接受报验后,研究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仔细审核合同对品质、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然后对抽样进行检验。
4.签证(Visa)。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货物,经检验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凡规定由商检部门出证的或国外要求签发检验证书的,根据规定签发证书。不向国外提供证书的,只发放行单。《种类表》以外的出口货物,应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经检验合格发给证书或放行单后,方可出运。出口检验证书一般使用英文。进口方面,货物经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供对外结算或索赔用。凡自行验收的商品,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复验不合格的,签发商检证书,供索赔用。复验合格的,收用货单位在索赔期内,将验收报告送商检机构销案。进口检验证书使用中英文合并本。
凡列入《种类表》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使用的;凡列入《种类表》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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